梁*辉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302刑初19号
公诉机关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辉,男,1996年4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电白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电白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9月1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贝贝,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8]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辉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辉及其辩护人杨贝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被告人梁*辉在“王者荣耀”手机游戏平台发布帮助他人代练上分的虚假信息,微信添加他人为好友,后获取他人微信号及密码,冒充微信主人向好友群发借钱信息,使用陈某2提供的微信收款二维码骗取被害人钱财8850元。陈某2取款后扣除15%,剩余85%交给梁*辉。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主要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辉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梁*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无异议。辩护人认为梁*辉具有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等情节,建议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被告人梁*辉在“王者荣耀”手机游戏平台(游戏账号昵称:小龙虾收人头)发布帮助他人代练上分的虚假信息,使用微信(账号:k1008122、昵称:代打小哥哥)添加他人为好友,通过聊天获取他人微信账号及密码,冒充微信主人向好友群发借钱信息,使用陈某2提供的微信收款二维码骗取被害人钱财。陈某2取款后扣除15%,剩余85%交给梁*辉。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8年8月10日,被告人梁*辉采用上述方式获得谢某微信账号、密码后,向谢某好友群发借钱信息,骗取被害人章某2600元、杜某1000元、凌某200元。
二、2018年8月24日,被告人梁*辉采用上述方式获得兰某微信账号、密码后,向兰某好友群发借钱信息,骗取被害人高某1000元、兰自豪1000元、陈某1400元、张某350元、萧某200元。
三、2018年8月30日,被告人梁*辉采用上述方式获得谭某微信账号、密码后,向谭某好友群发借钱信息,骗取被害人李某1500元、李某21500元、谭雨潇100元。
另查实,被告人梁*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亲属退还全部赃款,上述被害人对梁*辉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手机内容截图、资金明细、微信转账记录、交易明细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领条,证人陈某2、谢某、兰某、谭某的证言,被害人章某、杜某、凌某、高某、兰某、陈某1、张某、萧某、李某1、李某2、谭某的陈述,取款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钱财88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梁*辉利用互联网发布帮助他人代练上分的虚假信息,冒充微信主人向好友群发借钱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社会危害性大,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5日起至2019年4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彭 艳
人民陪审员
陈雪红
人民陪审员
费雅妮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可